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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6625.4-2021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4部分:开放共享要求【检测标准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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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执行标准信息一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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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6625.4-2021.Smart city-Data fusion-Part 4 :Opening and sharing requirements.

1范围

GB/T 36625的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、业务需求、特征和技术要求等。

GB/T 36625.4适用于规范智慧城市数据融合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。

2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2.1

数据开放 data opening

数据拥有方将数据向政务部门、企业单位和城市公众等相关方开放。

2.2

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

在一定的条件下,数据拥有方将数据与相关方共同使用。

注:根据不同共享类型,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。

2.3

元数据 metadata

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。

[GB/T 18391.1-2009,定义3.2.16]

2.4

数据模型 data model

数据的形或者文字性表示,指明其特性、结构和相互间关系。

[GB/T 18391.1-2009,定 义3.2.7]

3概述

3.1 智慧城市的数据开放共享,是指相关方在智慧城市建设、管理.运营以及提供和使用智慧城市服务过程中所产生.制作.获取、拥有的数据,按照一定的规则,在某一相关方内部或相关方之间流转的行为。

3.2 智慧城市相关方主要包括:

政务部门:主要指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;

企业单位:主要指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机构团体等;

城市公众:主要指城市市民个体。

3.3 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适用对象可包括:

政务相关部门信息系统:作为政务部门的信息化设施,一方面支撑部门内部信息传达.信息存储和信息操作,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,分级别、分权限将信息开放给其他智慧城市相关方;同时,从其他相关方系统获取有益于城市管理和治理的数据。

《GB/T 36625.4-2021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第4部分:开放共享要求》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。

检测流程步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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